2020年8月12日 星期三

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獎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 作業要點

 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獎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 作業要點 
中華民國一○六年十一月三日
中市客文字第 1060006369 號函訂定
 中華民國一○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市客文字第 1070007053 號函修正
 一、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加強客語之推 廣,鼓勵臺中市(以下簡稱本市)民眾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 試,特訂定本要點。
 二、 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者,得向本會申請獎勵金:
 (一) 設籍於本市之民眾。 
(二) 報考當年度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,並經考試合格領有合格 證書者。
 三、 申請人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起 三十日內,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發獎勵金,以親送或掛號方式 寄達本會(以郵戳為憑): 
(一) 申請表。
 (二) 收據與申請人之金融帳戶資料。
 (三)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 (四) 考試合格證書影本。 申請人逾越申請期限者,本會不予受理。 申請人所提供資料如有錯誤或缺漏,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,逾 期未補正者,視為撤回申請。
 四、 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得依第三點所規定之申請期限,檢附下列 文件,以團體申請方式向本會申請核發獎勵金:
 (一)各申請人請領清冊彙整表。
 (二)學校收據及匯款資料。 
(三)考試合格證書影本。 前項團體申請,本會將統一核發獎勵金予學校,並由學校轉發 各申請人,前點第二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本點準用之。
 五、 本要點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:
 (一) 經初級認證合格者,每名核發新臺幣五百元。 
 (二) 經中級認證合格者,每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。
 (三) 經中高級認證合格者,每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。
 六、 申請人就同一級別、同一腔調之認證,曾經受有同一機關獎勵 者,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獎勵。 申請人 就 同 一 腔 調 如 已 申 請 核 發 較 高 級 別 客 語 認 證 之 獎 勵 金,其不得再以較低級別客語認證,申請本要點獎勵。

 七、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會得撤銷獎勵金之核准,並命申 請人返還已核發之獎勵金:

 (一)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隱匿、虛偽或不實等情事。 
(二)申請人違反第六點規定重複申請者。
 (三)其他違背法令情形。 申請人逾期未返還獎勵金者,本會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之。
 八、 本要點得視各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,由本會酌予調整獎勵額度 或不予發給。 
九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訂之。
 十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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